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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免於起訴

法律1.41W
瀆職罪免於起訴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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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免於處罰標準

本問題由律師365趙雲律師為您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見檢察院可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不起訴,法院可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犯罪情節輕微”和“不需要判處刑罰”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條件。即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都很輕,犯罪人認罪、悔罪,對其沒有判處刑罰必要的。瀆職罪免於處罰就需要達到刑法規定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