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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狀書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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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狀書寫規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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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狀書寫規定?具體內容範本有沒有?

關於二審上訴狀書寫規定應注意如下幾點:
1、 標題可以是“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或者“起訴狀”
一定注意不要寫成“民事起訴書”或者“起訴書”。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才能稱為“起訴書”。因此,一字之差,代表的法律含義、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都有着天壤之別。法律文書的標題是否準確,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律師的專業素養和業務水平。
2、 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由於其訴訟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第120條的規定,作為原告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作為被告的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記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作為原告的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作為被告的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名稱、住所等信息”。二者相比,對於被告相關信息的要求,顯然比原告要少,符合便利起訴的原則。
由於漢語中同音不同字或者同字不同音的情況較多,在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時一定要多加註意。另外,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些企業的名稱中含有所在行政區劃的名稱(如××省××有限責任公司),有些企業的名稱中不含有所在行政區劃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在當事人是單位的情況下,一定要注意區分,儘量避免弄錯訴訟主體。
3、 在確定訴訟請求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首先,應當根據訴的類型確定訴訟請求事項。例如,提起給付之訴的,一定要有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內容;提起確認之訴的,一定要有要求確認何種事實或者權屬的事項。其次,訴訟請求的表述要明確、具體,一定要使用規範的法律用語。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違約金和賠償金要分清,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也要分清。再次,要認真校對訴訟請求所列的各項內容,以免由於筆誤給委託人帶來不利後果。第四,訴訟請求要全面、合理,既要考慮到可執行性,也要考慮到現有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持訴訟請求。
4、 在表述訴訟請求內容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對訴訟請求內容的表述,須使用“判令”(給付之訴)、“確認”(確認之訴)等動詞作為謂語,但不要加入“請求法院”等類似的內容。因為起訴狀本身就是將糾紛提交給法院處理,加入上述內容明顯是畫蛇添足。
(2)訴訟請求的內容中有數字的,應當注意分節號與小數點的用法。根據會計記賬的規範,小數點以前的數字每三位需要加入分節號以方便讀數。例如,100萬元應當寫作“1,000,000元”(這裏的分節號應當使用英文或者中文半角輸入法中的逗號)。在筆者接觸到的司法文書中,均採用分節號的方法進行分隔。因此,建議律師在製作法律文書時,也採用分節號的方法進行分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小數點在訴訟請求中通常都是在涉及數字,特別是金額時使用。根據一般的計數規則,小數通常保留小數點後兩位。例如,一百五十七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兩角三分應當寫作“1,574,963、23元”。
(3)如果一項訴訟請求中包括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金額,應當在該項訴訟請求中註明合計數。同時,還要注意這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金額的計數方法保持一致。例如,該項訴訟請求中包括本金1,000萬元,利息96萬元。要麼表述為“本金1,000萬元,利息96萬元”,要麼表述為“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0,000元”。注意不要寫成“本金1,000萬元,利息960,000元”,或者“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萬元”。
5、 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應當先敍述事實再寫明理由
為了便於敍述糾紛產生的過程,應當儘量按照時間順序簡要敍述事實經過。根據訴的種類的不同,事實部分的重點要相應有所區別。例如,提起給付之訴的,要敍述清楚給付義務形成的時間、數量或者金額;提起確認之訴的,要敍述清楚目前爭議的事實或者權屬的狀態,以及要求確認的理由。“事實與理由”是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在寫這部分內容時,既要用簡練的語言把爭議的事實經過敍述清楚,又要通過事實的敍述對糾紛的性質作出準確的分析。因此,需要掌握下列基本原則:
(1)用詞要簡練、準確,儘量不要使用形容詞,特別是帶有誇張、攻擊性質或者貶低對方當事人的形容詞。
(2)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名詞應當統一。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對於買受人應當支付的對價,應當統一稱為“貨款”或者“價款”。不要將“貨款”和“價款”交替使用。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其他法律文書的寫作。
(3)在敍述案件事實的時間順序上,應當以順敍的方式進行,不要倒敍或者插敍。因為起訴狀不是文藝作品,“事實與理由”的唯一任務就是把糾紛的來龍去脈表述清楚,不需要使用其他寫作技巧來吸引閲讀者的眼球。
6、 準確表述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位置。
原告或者被告為兩個以上時,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為了陳述事實方便,可以稱“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但是不要在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就寫上“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也可以使用當事人名稱的簡稱。
那麼,在書寫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標題必須是“民事起訴狀”或者“起訴狀”,而且千萬不要寫成“民事起訴書”或者“起訴書”。之後,原告的姓名、工作單位以及聯繫方式一定要標明。但是民事起訴狀需要注意的事項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