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過重二審辯護詞先寫還是上訴狀先寫
一、量刑過重二審辯護詞先寫還是上訴狀先寫
可以上訴。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規定了上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
1、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
2、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
至於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一審程序已經審理,但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一審程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一般不重複處理。
2、對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重複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拖延時間,而且對解決當事人爭議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3、二審程序皆因上訴發生,二審的審理範圍也理應以上訴請求的範圍來確定,這同一審審理範圍由起訴請求確定是一個道理。對於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宜主動審理。這可以説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告不理的規則在二審程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確定的處分原則。
4、即使一審裁判中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存在錯誤,那也只是少數,而且一般都只涉及個別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當事人本人無異議,法院也不必強迫其主張權利。縱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那也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限制在上訴請求的範圍,有利於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
外國民訴法關於上訴範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上訴審範圍不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範圍和原審裁判範圍的限制。即上訴審法院既審理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有錯誤,同時全面審理原審判決、裁定
在進行二審時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內那麼其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實審同時也包括法律審查。而審查的範圍是受上訴範圍的限制的。其次,二審的程序不是一審的程序簡單重複,而是要解決一審中已經解決但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將此問題重新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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