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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那些需要家屬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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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後那些需要家屬簽字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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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被刑事拘留後那些需要家屬簽字嗎?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送當地看守所羈押,這就意味着嫌疑人開始喪失了自由。雖然辦案單位會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嫌疑人的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但是卻不會允許嫌疑人的家屬到看守所接見嫌疑人。在這個階段,除了看守所的管教之外,只有辦案民警和律師可以見到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都規定了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的權利。比如: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一)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被刑事拘留後那些需要家屬簽字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二)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也就是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和會見權和案件知情權。當然,也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