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拘留釋放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處理。

刑事拘留釋放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