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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法律1.01W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1、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精神,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選舉或受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聘用,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將其全部或部分資產,發包給個人或若干人負責經營,其承包經營的負責人員和管理工作人員,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範圍。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生產活動的工人以及羣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户的主管負責人,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