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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重婚自訴還是公訴

法律2.51W
議重婚自訴還是公訴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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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按自訴處理。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

8、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重婚罪屬於可選擇的自訴案件,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於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