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偵查審查起訴的期限

法律2.38W
偵查審查起訴的期限
偵查審查起訴的期限
據《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羈押期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從前述規定,如果審查起訴一個月滿了以後,在延長的半個月的最後一天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最長30天),然後再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然後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最長為30天),第二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三十天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