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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半年保險半個月

法律2.7W
勞動法半年保險半個月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糾紛應當去哪兒進行仲裁調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總裁委員會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説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


由上可知,在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賠償金。那麼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否既主張經濟補償金又同時主張賠償金呢?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條文來看,應該是不能同時並用的。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草案》也進行了明確。


這裏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我們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上告,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對這一違法行為予以處理,並解決勞動者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