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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建築合同違約

法律2.56W
怎麼界定建築合同違約
怎麼界定建築合同違約,它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您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就應該在賠償損失的基礎上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您的違約金約定的過高的話,可以請求適當的減少。 而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怎麼界定建築合同違約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