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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計算滯納金

法律1.94W
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計算滯納金
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計算滯納金
對於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加處滯納金屬於執行罰,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
《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加處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行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本質上是對行政相對人不積極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不積極改正行政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執行罰;
是一種間接性強制執行的方式,其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相對人儘早接受行政處罰,改正自身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