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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恢復執業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2.05W
律師恢復執業的程序是什麼
律師恢復執業的程序是什麼
1.暫停執業情形消失後,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申請恢復執業。經律師事務所同意的,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其律師執業證書由備案機關發還。
2.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時,將恢復執業律師的情況彙總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