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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積建設標準?

法律2.73W
宅基地面積建設標準?
宅基地面積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

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休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確定後宅基地使用權人要及時申請土地登記發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於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非本集體村民不得享有。

    對於第一個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因使用權人身份的轉變而轉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唯一合法途徑為國家徵收。本案中,代課教師的住宅所佔用的土地並未被國家徵收,所以,土地所有權仍是集體所有。本案中代課教師已經轉為國家工作人員,且全家户口都已經農轉非,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部分人不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由於宅基地上的房屋依舊存在,這些人仍依法享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所以,這些人在房屋存續期間,可以確定享有房屋所在集體土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土地登記,並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同時,因這些人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應在登記中註明上述房屋不得進行翻建、重建,在房屋因坍塌或拆除等原因滅失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滅失。

    對於第二個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宅基地超標,在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進行改動的情況下,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要求,必須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

上訴就是宅基地面積標準的回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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