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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涉及不動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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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糾紛涉及不動產的管轄
生前贈與不動產與繼承不動產的利與弊

1、生前贈與:利處在於生前贈與房產能夠即時辦理房產過户,受贈者能夠即時擁有房屋所有權;但弊端在於生前贈與需要交納更多的税收,需繳納全額契税、印花税,多數情況下要繳納個人所得税20%,但贈與直系親屬、撫養人或贍養人、房屋遺產依法繼承人三種情況除外。


2、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房產所有權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寫明將房產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依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利處在於少繳税,只需交納產權登記費,按件收取。弊端在於繼承人須待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辦理房產過户,擁有房屋所有權;且即使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已經進行公證,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產過户時仍要求其他繼承人到場,除非其他繼承人提供不出其他公證遺囑,該份公證遺囑的效力才會被認定。因此,依遺囑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手續較生前贈與房產而言,更為繁瑣和艱難。


相關的繼承和贈與還應繳納相關的個人所得税,繳納這類税費後,才能辦理這類房屋的移交辦理。對這類房產異議的人員時,應積極的到相關的政府部門進行訴訟。由這類行政部門對產生糾紛的房產進行調查,合法的解決這類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