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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遺產繼承,管轄

不動產遺產繼承 管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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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遺產繼承管轄需要怎麼理解呢??

下面為大家提供不動產遺產繼承管轄的範圍: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而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動產繼承發生糾紛,財產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一般應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