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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舉證

法律1.21W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舉證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主張某事實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雙方)為自己的事實主張提交用以證明的相關證據;但在部分特殊侵權責任糾紛中,如環境污染、醫療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損、飼養動物致損、建築物或其附屬物致損等,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特殊化處理,變為“誰主張,對方舉證”。其立法目的是因為在這些特殊侵權糾紛中的受損人往往在舉證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為了保護受損人的利益,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訴訟對方,如受損人的對方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受損人的損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則由受損人的訴訟對方對受損事實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舉證責任的倒置情形由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作隨意解釋。訴訟實踐中,由於往往多是原告提出事實及訴訟主張,因此在一般的情況下多由原告為其主張舉證;但並不排除被告方為自己的事實主張或反訴主張舉證的責任。而在責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下,受損人多為原告,則舉證責任多倒置給被告;這裏同樣不能完全排除受損人的舉證責任,受損人應承擔為證明自己的受損事實而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