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提供編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能是什麼

法律1.92W
提供編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能是什麼
提供編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能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