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仍同居可申請撤銷或申請復婚嗎
一、協議離婚後仍同居可申請撤銷或申請復婚嗎
如果已辦理離婚手續,只能去申請復婚了,對於撤銷離婚是不可能的,除非是被脅迫結婚的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復婚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
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並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户口證明,户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並註明於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
(三)發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後,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並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當事人不不曾是夫妻關係或者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並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
夫妻一旦按照規定辦理了離婚手續的,那麼雙方就解除了婚姻關係,即使之後又因為一些原因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只能視為同居關係,並不會因為之前雙方之間有過婚姻關係,之後又同居的就可以自動恢復婚姻關係,而這樣的情況下也不會撤銷離婚,只能辦理復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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