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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效力

法律2.89W
定金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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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效力問題,定金怎麼去適用?

一.定金合同的效力問題定金合同生效後,發生如下法律效力:(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證據,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可以證實主合同的存在。(2)定金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3)定金於合同履行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4)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須承受定金罰則,既交付定金一方違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怎麼去適用定金這種對債的履行擔保方式是否採用,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行約定的。定金合同適用於哪些種類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定金部分的解釋對定金所作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1條規定:“當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