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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和交通肇事誰更重

法律1.74W
危險駕駛和交通肇事誰更重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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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1.表現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是指行為人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嚴重後果,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沒有必要危害後果的發生,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具有明顯的重複和交叉。

2.罪過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顯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至少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過失行為也不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不過應當把那些不知法的行為主體排除之外,而不知法並不排除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的犯罪心理,即行為人雖然能夠遇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他事前並不明知,更談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行為人是由於自己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