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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否可變更可撤銷

法律1.26W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否可變更可撤銷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否可變更可撤銷
1、顯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經濟利益不平衡,因此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於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2、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處於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後,合同自始無效。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還屬於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