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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

法律1.81W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
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的區別
1、首先,引起的原因不同;情勢變更主要由不可歸責於合同訂立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顯失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在訂立合同時,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
2、其次,評判基礎不同: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以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情勢的變更為基礎來判斷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評判規則,以合同訂立時的情勢為基礎來認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
3、最後,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將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