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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是如何的

法律2.37W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是如何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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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是如何的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類型如下:
(1)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被欺詐所簽訂的合同;
(4)被脅迫簽訂的合同
這些合同被撤銷後,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