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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以什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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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以什麼為準
傷殘鑑定以什麼為準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傷殘鑑定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為標準。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及時申請工傷的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