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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瑕疵擔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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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瑕疵擔保條款
合同法不可抗力條款

《合同法》中第117條第2款做出了明確界定,即“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中,通常可以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一般應規定的內容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合同法僅規定要“及時”通知,合同當事人可約定具體的期限。


3、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證明機構。


4、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