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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轉讓股權限制

法律2.82W
股份公司轉讓股權限制
股份公司轉讓股權限制
1、轉讓場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枱交易的機構等。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由於發起人對公司具有重要的影響,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後一段時間內的穩定經營,各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