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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司房屋抵押

法律2.95W
北京市公司房屋抵押
北京市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的規則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各相關部門:


為引導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擔保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實現風險精細化管理,促進北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京金融〔2010〕94號)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關於支持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京金融〔2013〕211號)等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5月25日


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指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擔保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實現風險精細化管理,促進北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京金融〔2010〕94號)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關於支持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是指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的風險程度,按照本指引規定的標準將擔保業務劃分不同風險等級。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北京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將風險分級口徑下的各類監管指標作為資本金運用情況的一部分,按季度向市區兩級監管部門報送,且仍須按原口徑向監管部門及其他單位報送數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全面原則。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以擔保業務風險水平為核心標準,真實、全面、充分評估現實風險與潛在風險。


(二)審慎原則。應審慎確定擔保業務品種分級,對尚不具備全面、真實評估風險條件、難以做出準確評估的情況,以及介於相鄰類別之間的情況,原則上應歸入較高風險類別。


(三)動態原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及結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申報流程


第五條 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需向市監管部門徵求意見,否則市監管部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市監管部門可暫停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變更申請。融資性擔保機構因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產生的經營風險,應予自行承擔。


第六條 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經營正常,規範發展,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未發生擔保詐騙、重大擔保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


(三)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説明書。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各項資金、經營監管指標現狀。


(四)依據本指引制定的公司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細則。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六)申請人出具的遵守本指引的承諾書。


(七)市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在京融資性擔保機構擬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應向所在區(縣)監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縣)監管部門收到全套申請材料後報市監管部門。


市監管部門應在收到全套申請材料後20日內,出具具體意見。


第三章 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


第九條 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主要從擔保業務品種風險特徵和擔保業務客户風險狀況兩個維度劃分。品種風險特徵衡量因素主要包括擔保標的品種特點、擔保基礎交易結構、擔保業務風險控制模式、所涉行業領域情況及平均代償率水平等。客户風險狀況衡量因素主要包括客户資信狀況、客户所屬行業領域近期狀況等。


第十條 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的品種風險特徵維度,適用於擔保業務品種的風險分級。具體級別及擔保業務品種為:


(一)A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體系健全成熟、平均違約水平很低,擔保交易結構可有效降低客户違約風險、防範損失,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良好,代償損失概率很小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主體評級AA-及以上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公募金融產品指經全國性監管部門或授權自律機構批准,公開發行並在全國性市場交易的金融產品)。


2、主體評級AAA級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非公募金融產品指經全國性監管部門或授權自律機構批准,非公開/定向發行,交易人數受限的金融產品,包括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私募債等)。


3、訴訟保全擔保。


4、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


5、保本擔保,包括保本基金擔保、保本資管計劃擔保。


6、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二)B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程度一般、平均違約水平一般,擔保交易結構可以起到一定降低客户違約風險和防範損失作用,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較好,代償損失概率較小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主體評級AA-以下、BBB級及以上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2、主體評級AAA級以下、AA-級及以上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3、信託計劃、資管計劃、金融機構融資產品擔保。


4、“新三板”、區域性股權/產權/金融資產交易所公開或非公開發行、交易的金融產品擔保。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三)C類擔保業務,指擔保標的自身所受監管程度一般或較差、平均違約水平較高,擔保交易結構降低客户違約風險和防範損失作用較小,被擔保人資信情況普遍偏弱,代償損失概率較高的擔保業務。主要包括:


1、貸款擔保、票據承兑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2、主體評級BBB級以下或無評級的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3、主體評級AA-級以下或無評級的非公募金融產品擔保。


4、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擔保業務品種。


第十一條 上述擔保業務品種以外的創新擔保業務風險分級類別,應由融資性擔保機構報經市級監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擔保業務風險分級標準的客户風險狀況維度,適用於擔保業務具體項目的風險分級。具體級別分為:


(一)正常:被擔保人能夠按時履行約定義務,沒有足夠理由懷疑需要代償。


(二)關注:被擔保人目前有能力履行約定義務,但存在可能對履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三)次級:被擔保人的履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據現狀可以判斷確定需要代償,但反擔保措施有力、抵質押物價值充足,完全可以補償代償損失,或損失程度輕微。


(四)損失:被擔保人確定無法履行約定義務需要代償,且反擔保措施難以覆蓋代償損失,確定造成較大最終損失。


第十三條 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業務品種風險分級的基礎上,根據具體項目的客户履約能力、履約意願、用款項目進度狀況、客户經營環境與行業狀況等因素,逐步制定客户風險狀況維度分級細化標準,並實現所有在保項目逐筆風險分級歸類。


第十四條 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根據各業務風險級別與風險特徵分類制定擔保業務標準、審批流程。


第十五條 對於債券等金融產品發行人不在北京地區的擔保業務,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向監管部門逐筆報備。


第四章 擔保業務風險分級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按本指引進行擔保業務風險分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按風險調整擔保責任餘額計算監管指標:


風險調整擔保責任餘額=擔保責任餘額×風險係數。


風險係數=擔保業務品種風險係數×客户風險係數。


擔保業務品種風險係數:A類擔保業務為0.33,B類擔保業務為0.5,C類擔保業務為1.0,政策鼓勵業務適用風險係數由監管部門按具體業務情況確定。


客户風險係數:正常類為0.8,關注類為1,次級類為2。


客户風險狀況為損失類的業務,不得采用風險調整在保責任餘額計算監管指標,仍採用擔保責任餘額計算監管指標。


第十七條 對引入分保、聯保、再擔保等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調整擔保責任餘額應按分保、聯保、再擔保等承保比例核減後的擔保責任餘額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指引僅適用於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上文就是北京抵押擔保公司需要遵循的法規。綜上所述,在北京擔保公司貸款需要就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如果有過婚姻的,還要提供結婚證明和離婚證明。北京相關機構對擔保公司的業務做了相應的規定,包括範疇,資料以及風險係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