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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關保管遺囑程序

法律2.41W
公證機關保管遺囑程序
公證機關保管遺囑程序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體規則如下:

(一)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二)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三)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證費。

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

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四)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

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

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六)審批合格後,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八)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

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送發。

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