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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3.03W
定金條款的法律規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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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定金條款有哪些規定 法律對定金擔保的方式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中定金條款有那些規定呢?下面從4個方面介紹合同中定金條款的規定。
1、定金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義,千萬不要誤寫為“訂金”,該“訂金”是預付款的性質,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2、定金的擔保作用的體現: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定金條款,無論對那一方均起到了約束作用,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起到了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過法定比例。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的比例超過了20%,那麼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條款,又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比如説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萬元”。在此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了,守約的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而不能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又適用定金條款。一般來説,守約方總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條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經濟利益的條款。以上是對擔保法中定金條款有哪些規定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