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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從輕處罰依據

法律1.53W
殘疾人從輕處罰依據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殘疾人犯罪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19條的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該規定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