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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保管原則

法律1.83W
銷售合同保管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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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財務保管嗎

看具體情況定,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定到底由誰保管。法律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