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的認定
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如何認定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 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係當事人內部之間對於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係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並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係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婚姻終結時,對家庭債務的劃分,關係到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負擔的家庭債務,有可能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也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具體的性質歸屬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別。平常生活中,沒有人去刻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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