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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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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違約責任的概念界定如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約行為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 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嗣後不能”依據是否因債務人的過錯還可以進一步劃分),是指債務人客觀上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 履行遲延。是指當事人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鑑於各種履行期限在合同中體現較多,如付款期限、辦理貸款期限、房屋交付期限、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時間等,故因履行遲延產生的違約責任如何在訂立合同中體現,對於守約方至關重要,也是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的關鍵條款。
3、 拒絕履行。是指當事人故意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