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太原市房屋拆遷補償
1、徵收住宅可換房,可補錢
徵收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徵收私產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徵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可採取貨幣補償和安置住房兩種方式。擁有其它產權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則上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徵收單位產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補償;徵收單位產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續確定給予補償的,只對產權人予以貨幣補償;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房屋徵收後,產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
2、搬遷補償標準
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搬遷費按房屋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因徵收住宅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週轉房的,被徵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貼。
高層安置房屋過渡期限為3年。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房屋徵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臨時安置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費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按月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之後每6個月發放一次。在通知辦理房屋安置手續期限內,被徵收人不辦理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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