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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嶺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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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嶺拆遷安置
太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以及流程

太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太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流程


第一步:發佈擬徵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徵地村集體範圍內發佈擬徵地公告。


第二步:徵詢擬被徵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徵地公告的內容徵詢擬被徵地村民的意見。


第三步:對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徵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並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並將材料一併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第五步:發佈徵地公告徵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徵地批准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的村集體範圍內對徵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第六步: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准的徵地方案,在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逐一上報給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第八步:土地補償登記被徵地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開發商徵地流程第九步: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後,被徵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