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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人身損害解釋

法律1.64W
觸電人身損害解釋
觸電人身損害賠償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解釋》則規定:“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扶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週歲。”需要提出的是,無論是《辦法》也好,還是《解釋》也好,在對賠償範圍的確定上都存在這樣一個明顯的問題,即未把精神損害的賠償列入其中,這主要是由高度危險作業的“無過錯責任”性質和以存在“過錯責任”為前提條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相矛盾造成的,如果電力作業人在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上確實無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是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