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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能要上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嗎

法律3.26W
離婚時能要上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嗎
離婚時要求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問題
案例原告韋某與被告覃某某經自由戀愛於2001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覃東向(化名),此時雙方感情尚可。但2004年以來,因被告沉迷上網、對家庭關心甚少,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間原、被告仍不時發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將覃東向接回去照顧。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發生爭執、扭打之後,原告搬到單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間,原告雖然時常利用節假日探望兒子,但夫妻雙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認為自己與被告已無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沒有和好的可能,便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審理中,被告同意離婚,但認為分居期間妻子對孩子沒有盡撫養義務,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間兒子的撫養費。分析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不能互相包容、體諒,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斷惡化,難以相處以致分居,經調解和好未果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但對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間兒子撫養費的請求,因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