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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財產損害賠償協議

法律3.18W
車輛財產損害賠償協議
沒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可以扣車嗎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後,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保管有賠償責任的事故車。


同時,各方賠償權利人均提出書面申請放行事故車輛的;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為同一人的;賠償義務人足額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擔保合同的;保管期限屆滿,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協助扣押的法律文書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保管事故車輛;已經保管的,應當立經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協商,擔保可以選擇保證人擔保、保證金擔保或者以事故車輛擔保,並依法訂立書面擔保合同,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無法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協商的,實行保證金擔保。經通知,當事人30日內逾期未領取並經公告3個月仍未領取事故車輛和保證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違規超期保管事故車輛或者違規挪用、使用保證金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以上講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扣車是為了方便收集調查證據。事故車最長扣留期限為30日。您還可以通過與當事人協商書面提出申請,交納保證金等方式免於車輛被扣留。交通安全人人有責,當您行車時遇到扣車情況,還請您配合交通警察執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