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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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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
借款方的義務有哪些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貸款,做到專款專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依照這一規定,各類貸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許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將貸款用作彌補虧損、交納税費、發放獎金或用於職工福利開支。專款專用才能保證借款方及時償還貸款。借款方怠於履行此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借款方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借款方必須向貸款方支付利息。利率因貸款的種類、期限不同而不同。借款合同應對利率的多少、利率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便於借款方履行。
5.法律對利息的支付作了詳細規定,依該法第205條的規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約定不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其他條款或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還款時一併支付。
6.借款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貸款具有償還性,借款方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按期歸還全部貸款和利息。借款方提前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應予以接受,並應扣除到期日與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借款方逾期不還的,負違約責任。
7.借款方有接受貸款方檢查、監督的義務。為了保證貸款按期歸還,落實貸款的專款專用,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接受這種檢查、監督,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