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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銷售員離職申請書

門店銷售員離職申請書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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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員辭職後扣工資嗎?

勞動者按照正常辭職程序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nrn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rnrn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rnrn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rnrn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rnrn《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rn(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rn(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rn(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rn(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rn(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nrn《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nrn《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rn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rn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rn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n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