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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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表現在哪些方面
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主要內容有: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檔案的不可侵犯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免納關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懸掛國旗、國徽等。現簡介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權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九條規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國對外交代表應特示尊重,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嚴受有任何侵犯。”
2、刑事管轄豁免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在外交實踐中,對於觸犯駐在國刑法的外交人員,鑑於他們免受司法管轄,駐在國一般不提起訴訟,不由司法部門判決,而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即由駐在國外交機關出面口頭或書面照會提出交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無作證的義務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無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外交人員之所以享有作證的豁免,是因為作證本身實際上也就是受某種管轄和強制,而這同管轄豁免是牴觸的。但是,這並不意味外交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拒絕作證。只要派遣國政府同意,外交人員也可為某一案件作證。作證的方式一般是,提供書面證詞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館聽取證詞,當然也可以親自出庭作證。但是,有的國家法院按國內法隨意下令要使館人員出庭作證,這是不能接受的。
4、通訊自由
外交代表機關為執行職務,需要向本國政府報告情況,請示問題並接受領導部門的指示,同時也需同本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取得聯繫,而且這些通信聯絡必須保密。所以駐在國應給予各國外交代表機關以通信方便,並加以保障。這是使館執行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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