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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程序要準備哪些材料

離婚訴訟程序要準備哪些材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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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般説來,離婚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

(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

(三)有關婚後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

(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五)家庭財產清單,並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

(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其中,第一項證據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沒有結婚登記的證據材料,法院可能將這種離婚糾紛作為離婚案件處理。第二、三、四項證據是提起離婚的基礎。沒有這些證據,法院只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而不會作出實質性的判決。第五、六、七項證據則是離婚案件爭執的焦點。

對於離婚當事人而言,由於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這裏要説明的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僅限於以下三種情況: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