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一、訴訟離婚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起訴離婚提供的材料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想要離婚,訴訟要多長時間
這就跟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案件審理程序、期限有關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要在三個月內審結;對一審不服需要上訴的,二審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具體來説,訴訟離婚程序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是立案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且通知當事人。然後是答辯階段,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接下來是審理宣判階段,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十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般而言,法院判決離婚後不需要辦理離婚證書,再婚時提供法院離婚判決書即可辦理結婚登記,丟失的,可持身份證到判決法院檔案室複印判決書並加蓋公章即可。法院訴訟調解或判決離婚,最終由法院下發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經過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即可證明當事人的離婚事實,如涉及再婚,需要提供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原件(另需提供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辦理再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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