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民事訴訟

離婚訴訟攜帶資料

離婚訴訟攜帶資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攜帶資料



    (一)《社會工傷保險醫療待遇申請表》一式一份。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或經認定的《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核對後即退回);對於老工傷人員(1993年8月1日前發生工傷)應攜帶《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核對後即退回)


    (三)財税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發票)原件(背面需有工傷職工或家屬簽名);


    (四)與財税部門印製的專用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門診均須提供,上面須詳細列明具體明細項目及其數量、金額),手寫明細清單須蓋醫院財務公章;


    (五)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記錄)複印件(病歷須複印封面);


    (六)工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後去哪裏報醫療費的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對於工傷的傷情較輕、沒有造成身體殘疾的情況,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攜帶相關證明資料和醫療費用票據到醫保部門進行報銷了,對於工傷傷情較重,需要進行工傷鑑定的,則應在鑑定完成後,將相關資料連同勞動能力鑑定決定書一併提交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