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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一方不到場

離婚訴訟 一方不到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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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場能離婚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一般案件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所專門設置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