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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前是否先進行調解

離婚訴訟前是否先進行調解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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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前調解的步驟是什麼


在離婚調解的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這裏主要分為一般離婚案件和複雜離婚案件:


  (一)一般離婚案件

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佈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

(2)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二)複雜離婚案件

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後,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並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