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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所在地管轄的規定

離婚訴訟原告所在地管轄的規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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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什麼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離開住所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