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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7月1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5〕222號印發《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金使用範圍、資金分配與撥付、資金申報、資金管理和監督、附則6章28條,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西部地區利用農村閒置校舍改建幼兒園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教〔2011〕406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西部地區利用農村小學增設附屬幼兒園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教〔2011〕407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央財政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8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央財政扶持城市學前教育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9號)等4個文件予以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設立、通過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獎補支持各地擴大學前教育資源、開展幼兒資助的資金。

第三條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組織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教育部分配及下達資金,對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部負責制定學前教育專項計劃,為預算編制和資金分配提供基礎數據,會同財政部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共同做好項目管理。

第四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省級統籌,規範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份),重點支持中西部和東部困難省份,並向農村、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六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為兩類,即“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和“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前者用於獎補支持地方多種渠道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後者用於獎補支持地方健全幼兒資助制度。

第七條 “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用於以下幾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等;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三)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農村集體舉辦的的幼兒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

(四)支持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學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遠農村地區實施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

第八條 “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用於資助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九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嚴禁用於償還債務;嚴禁用於平衡預算。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資金總量和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需要,分別確定“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兩類項目資金的規模。

第十一條“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根據學前教育基本情況和財力狀況分別確定中西部和東部地區資金規模後,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與績效因素、投入與努力因素和改革與管理因素三類。其中:

基礎與績效因素,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及其實現情況。主要包括在園幼兒數、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人均可用財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根據相關事業發展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與努力因素,指學前教育投入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學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社會力量投入(主要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投入、社會捐贈等)總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獲得。

改革與管理因素,指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資金管理等情況。主要根據推進學前教育綜合改革、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設、工作總結材料上報等情況綜合核定,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組織考核獲得計量數據。

第十二條 “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時,先按中西部省份和東部省份分別確定分配資金規模,再分別按在園幼兒規模、資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財政幼兒資助投入及實施效果等因素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達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預算指標;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正式核定全年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預算,並下達剩餘部分,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接到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預算(含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後,應當在30日內按預算級次分解下達,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收到上級預算文件後的30日內,將資金分配落實到具體項目或者幼兒園,資金分配結果應當同時錄入學前教育相關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撥付學前教育發展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報送當年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九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學前教育“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工作總結及當年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上年度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工作基礎,綜合改革及相關制度建立情況,為擴大資源所採取的措施、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成效及存在問題,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學前教育投入及增長情況(不含幼兒資助資金投入)等;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主要措施和資金安排計劃等。

(二)上年度“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工作總結及當年工作計劃,包括幼兒資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中央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安排、地方財政幼兒資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況,以及當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資金安排等方面的計劃。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對學前教育各項投入的預算文件。

第二十條 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是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逾期不提交申報材料的省份,在分配當年資金時,“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中的“改革與管理”因素作零分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對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分類實施目標管理,根據各省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擴大資源”類項目資金,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和各地實際,統籌確定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的方式和資金比例,採取適宜的資金管理方式,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完成後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等手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該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

“幼兒資助”類項目資金,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向貧困地區傾斜,合理確定資助範圍和資助標準,建立幼兒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動態調整機制,通過減免保育教育費、補助伙食費等方式,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要明確職責,分級管理,加強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安排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時撥付、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地方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本地和幼兒園編制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建議,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支出補助標準、多渠道擴大資源和幼兒資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學前教育基礎數據,負責指導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和財政部門應定期溝通交流項目實施成效,及時採取措施,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加快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質量。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總體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地方特別是縣級教育部門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總體規劃、年度資金安排等情況。

獲得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的幼兒園,應當將支持項目名稱、立項時間、實施進展、經費使用和驗收等信息通過園內公告欄予以全程公開,有條件的還可通過幼兒園入門網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對於滯留、截留、擠佔、挪用、虛列、套取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西部地區利用農村閒置校舍改建幼兒園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教〔2011〕406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西部地區利用農村小學增設附屬幼兒園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教〔2011〕407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央財政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8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中央財政扶持城市學前教育發展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409號)等4個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