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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12月8日農業部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包括總則、申請、評估、公佈、附則等五章,二十七條。

頒佈單位: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農業部令2017年第2號

頒佈時間:2017-05-27

實施時間:2017-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規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活動,有效控制和消滅動物疫病,提高動物衞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促進動物及動物產品貿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評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並經評估驗收合格的區域。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範圍,可以是以下區域: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區域;

(二)毗鄰省份連片的地理區域。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分為免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非免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是指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對某一特定區域動物疫病狀況及防控能力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農業部負責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工作,制定發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審細則

農業部設立的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工作。

第六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評估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確定的區域控制及風險評估的原則要求。

第二章 申請

第七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成並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要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向農業部申請評估。跨省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由區域涉及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共同申請。

第八條 申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自我評估報告。

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概況;

(二)獸醫體系建設情況;

(三)動物疫情報告體系情況;

(四)動物疫病流行情況;

(五)控制、消滅策略和措施情況;

(六)免疫措施情況;

(七)規定動物疫病的監測情況;

(八)實驗室建設情況;

(九)屏障及邊界控制措施情況;

(十)應急體系建設及應急反應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自我評估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計劃和評估專家組成情況;

(二)評估程序及主要內容,評估的組織和實施情況;

(三)評估結論。

第九條 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章 評估

第十條 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農業部通知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評估專家組並指定組長。評估專家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組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和評審細則等要求,開展評估工作。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評審。書面評審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和自我評估報告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缺項、漏項;

(二)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書面評審不合格的,由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報請農業部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逾期未報送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 書面評審合格的,評估專家組應當制定現場評審方案,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專家組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宣佈現場評審方案和評估紀律等;

(二)聽取申請單位關於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及管理情況的介紹;

(三)實地核查有關資料、檔案和建設情況。

第十六條 評估專家組組長可以根據評審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對評審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單位陳述有關情況。

申請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評估專家組所要求的有關資料,並配合專家組開展評估。

第十七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根據評審細則確定的評審指標逐項核查,對核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現場評審結果。

現場評審結果分為“建議通過”“建議整改後通過” “建議不予通過”。

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通過”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現場評審指標中的關鍵項全部為“符合”,重點項沒有“不符合”項;

(二)“符合”項佔總項數80%以上(含)。其中:重點項中“基本符合”項數不超過重點項總項數的15%;普通項中“不符合”項總項數不超過普通項總項數的10%。

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整改後通過”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關鍵項中沒有“不符合”項;

(二)“符合”項總項數達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過限期整改可以達到“建議通過”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評審結果為“建議不予通過”:

(一)關鍵項中有“不符合”項;

(二)“符合”項總項數不足60%;

(三)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第十八條 需要整改的,由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估專家組建議,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後,將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評估專家組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形成評審結果。

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二十條 評估專家組應當在現場評審或整改審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組織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或專題會議審核後報農業部。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組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對被評估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料保密。評估專家組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被評估單位或與被評估單位有關的中介機構或人員的饋贈;

(二)私下與上述單位或人員進行不當接觸;

(三)評估結果未公佈前,泄露評估結果及相關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行為。

第四章 公佈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自收到評估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否合格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將審核合格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列入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名錄,並對外公佈。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根據需要向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通報評估情況,並根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意見,申請國際評估認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對已公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維持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通知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暫停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一)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內發生有限疫情,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區的;

(二)區域區劃發生變化,且屏障體系不能滿足區域管理要求的;

(三)獸醫機構體系及財政保障能力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支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維持和運行的;

(四)監測證據不能證明規定動物疫病無疫狀況的;

(五)其他不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要求,需要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動物疫病發生後24小時內開始建設感染控制區。

有限疫情控制後,感染控制區在規定動物疫病的2個潛伏期內未再發生規定動物疫病,且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要求的,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申請,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對感染控制區建設情況組織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農業部對外宣佈建成感染控制區,並恢復感染控制區外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感染控制區建成後,在規定時間內未發生規定動物疫病的,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申請,按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農業部恢復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第二十八條 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部要求限期整改,經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整改情況評估合格的,農業部恢復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撤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一)發生規定動物疫病,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建成感染控制區的;

(二)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檢查評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要求,需要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被撤銷資格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重新達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範》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與資格撤銷原因有關的整改説明、規定動物疫病狀況、疫病防控措施等。經全國動物衞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通過的,農業部重新認定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境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無疫等效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指處於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的養殖場區,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一種或幾種規定動物疫病的若干動物養殖和其他輔助生產單元所構成的特定小型區域。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的評估原則、程序及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發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7年1月23日發佈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