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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

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

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

會費的收繳與使用應當嚴格管理,因此,為加強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使之取之有度,用之有效,中國紅十字總會制定了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紅十字總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1-02-16

實施時間:2001-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期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會員繳納的會費,是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

第三條 會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個人會員會費,由基層紅十字會收繳;團體會員會費,由審批發放團體會員證書的紅十字會收繳。

第五條 個人會員的會費標準;成人會員年度會費不超過10元;青少年會員年度會費不超過5元。

第六條 團體會員的會費標準:單位職工人數200人以下的,年度會費不超過300元;200-500人的,年度會費不超過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會費不超過1000元;1000-2000人,年度會費不超過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會費不超過2000元。

第七條 具有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團體會員雙重身份的單位,在單位繳納團體會員會費的同時,個人會員還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會員會費。

第八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繳納會費超過年度會費標準的,應予以鼓勵,並視情況獎勵。

第九條 個人會員會費應由個人負擔,不得由所在單位支付。團體會員會費,應從企業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開支。

第十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按期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予以註銷。

第十一條 基層紅十字會應將收繳會費的20%繳納上一級紅十字會,80%留本級紅十字會。縣、地、省級紅十字會應將收繳會費的30%逐級繳納上一級紅十字會,70%留本級紅十字會。

省級紅十字會向總會繳納會費的時間,應在當年12月底以前。

全國性行業建立的行業紅十字會,比照省級紅十字會的比例和做法,向總會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應用於開展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會費使用須經各級紅十字會執行委員會或辦事機構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細賬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要接受上一級紅十字會對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將年度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情況報上一級紅十字會。對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開展好的紅十字會,上一級紅十字會應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4日製定的《中國紅十字會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